土地合證申請書通用8篇

時間:2024-01-09 作者:Brave 申請書

申請書在一名申請人眼里一定十分的重要,你們知道申請書在梳理的時候有哪些務必要當心的事項嗎,以下是范文社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土地合證申請書通用8篇,供大家參考。

土地合證申請書通用8篇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1

申 請 人:吉水縣八都鎮(zhèn)住歧村委會住歧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陳志華 住歧自然村村長

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xiāng)方家村委會張公石村小組

法定代表人:肖群根 張公石村組長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xiàn)爭議土地屬原吉安地區(qū)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范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xiàn)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于國家重點工程峽江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xiāng)張公石村見利忘義,在峽江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xiàn)爭議的土地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xiāng)張公石村曾經爭議界牌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峽江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界牌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 (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并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與現(xiàn)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fā)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原吉安地區(qū)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峽江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峽江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后土地改革,現(xiàn)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界牌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后背山, 后背山四址業(yè)已將現(xiàn)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于峽江縣政府幕后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xiāng)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后盾,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zhí)權屬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界牌嶺山林。原地區(qū)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zhèn)螘翰徽?,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采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范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單方采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張公石,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界牌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界牌嶺山林與現(xiàn)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yè)以來一直經管的現(xiàn)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xiàn)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的非林地

??現(xiàn)爭議土地不在(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fā)生界牌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吉安地區(qū)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xié)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界牌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吉安地區(qū)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界牌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界牌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fā)(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界牌嶺林地,并未涉及界牌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xiàn)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范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第三、原吉安地區(qū)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fā)《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界牌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界牌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xiàn)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xiàn)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xiàn)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現(xiàn)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峽江縣張公石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zhèn)渭爱敃r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采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界牌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xiàn)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峽江張公石、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xiàn)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xiàn)爭議的土地屬于林地,那么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制圖在后),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xiàn)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了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注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注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xiàn)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范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于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xiàn)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xiàn)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采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吉安地區(qū)山糾辦《關于峽江縣張公石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界牌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guī)定:界牌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xiàn)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說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并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說,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xiàn)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峽江縣人民政府聯(lián)合勘定的行政區(qū)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并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注明住岐果園四字,說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了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yè),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yè)。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xiàn)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并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yè)生產責任制后,申請人先后將滑(挖)泥坑范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后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fā)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于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xiàn)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xx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xx年水田鄉(xiāng)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界牌嶺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界牌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界牌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xiàn)被申請人張公石村制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后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界牌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qū)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xiāng)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并在魚塘養(yǎng)魚、養(yǎng)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界牌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吉安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峽江縣福民鄉(xiāng)張公石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吉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xiàn)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吉安市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2

申請人:朱xx。

被申請人:常熟市xx機械有限公司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100元(2x4550);

2、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其xxx年4月至xxx年9月期間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所應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元(11x4550);

3、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為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為7740元;合計元;

4、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9月份工資1824元(152元x12天)。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xxx年3月份正式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具體在公司售后服務部從事維修工作。當時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口頭上約定基本工資為每月2700元,出差另外有補貼和津貼(每天50元)。xxx年2月份基本工資增加為每月3300元。在這一年多的工作過程當中,我得到了公司、客戶的一致好評。但是xxx年9月初,公司領導突然要求我回去先休息一個星期。可是當我休假回公司以后,公司領導卻要我去其他車間工作,工資實行計件,當即被我拒絕了。然而,公司領導卻說要么去新崗位工作,要么自己打報告辭職,把我的8月份工資結清就算了。對此,申請人認為,公司在未與我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突然強行變更我工作崗位的`事情,申請人感到實在是遺憾和無奈。鑒于公司又一直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我足額繳納社保費以及未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工資等一系列違法情形,故我只好選擇辭職,并于xxx年9月13日正式向被申請人遞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要求被申請人結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給我。然而被申請人直到9月30日才付清了8月份的工資,但是對9月份應該付的12天工資、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差額以及加班工資至今沒有付給申請人。申請人為了維護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向你委申請仲裁,請求依法申請人的上述請求。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3

申請人:武某,男,_____歲,漢族,工人,

住址:_______縣_______鄉(xiāng)_______村三隊電話: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市土地管理局,負責人:許某職務:書記

住址:_______市人民路_____號,電話:_______。

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或變更市土地管理局“市字[ xx]號文,即《關于對武未經批準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處理決定》。

主要事實及理由:

武原為水縣xx鄉(xiāng)xx村三隊村民,xx年元月,根據國家關于對企業(yè)實行兼并、租賃、承包等多種方式尋求企業(yè)發(fā)展的政策,承包了農工商總公司下屬的xx機械廠,出任廠長,承包期為xx年,后經主管部門和有關機構批準,依法變更了公司名稱,為xx有限責任公司。

原機械廠面積為xx平方米,xx年xx月xx日領取了平方米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當時該廠與少年管教所存在土地界線的爭議,故一部分土地憑證沒有申領。年月日武承包后,依法向縣土地管理局申領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面積為平方米,用途為工業(yè)用地,時間是xx年xx月xx日。

武出任廠長后,為使企業(yè)擺脫困境,經隊、村以及農工商總公司同意,組建了有限公司。公司因經營規(guī)模的擴大,準備新建部分廠房,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建房的用地申請,隊上簽署了同意辦理的意見,而恰在此時,村上與公司因承包租金問題發(fā)生爭議,不給報件蓋章并騙走了土地使用證,致使建房用地手續(xù)不夠完善。

有限公司為使企業(yè)正常運轉,起死回生,出租部分土地,以盤活土地資產,從總體上講是符合國家關于盤活土地資產有關政策的而市土地管理局對其進行的處理不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實事求是原則,而是不顧客觀實際和后果,欲將企業(yè)一棍子打死,這有悖法律關于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精神,是不適當的。具體來說,市土地管理局行政決定的不當之處主要是:

1.主體錯誤。市土地管理局[ xx ]號文的處理對象是武,而實際上武只是繼宏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自然人與法人混為一體。主體錯誤,處罰不能成立。

2.適用法律錯誤。市土地管理局處理決定第一項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文是針對非法轉讓土地,而非出租集體合法使用的建設用地。處理決定第二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中發(fā)[ ]號文件的“精神”進行處罰,這不符合《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應遵循的有關規(guī)定。再者,中央號文件下發(fā)后,自治區(qū)黨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亦下發(fā)了《關于貫徹的`通知》,中央和自治區(qū)兩個文件通知的精神實質在《通知》中很清楚,即“切實保護耕地”、“凍結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一年”,而并非土地管理局處理文件第二項所行使的“收回其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的法律依據。

處理決定第二項中“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安排給村三隊集體使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一,繼宏公司法人代表武與三隊簽訂有合法的承包企業(yè)合同,合同正在履行中,承包企業(yè)時當然包括企業(yè)用地;第二,《自治區(qū)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村建設用地經批準后,不得隨意改變用途和出讓,嚴禁買賣和荒廢。生產經營停止后須將土地歸還集體?!崩^宏公司不但未停止生產經營,而且正在充分利用土地,不應重新安排給三隊使用。

3.查明事實不清

(1)房屋平米是公司所建,并不是武個人行為,而其中呈“ ”狀的房子是原隊上已打好的地基,屬合建房屋;

(2)建房時經過了集體土地所有人村和隊的同意;

(3)房屋沒有辦下房產證是因為與村就承包費交納產生爭執(zhí),不蓋章無法申辦;

(4)村將土地使用證原件騙走,導致相關手續(xù)無法申辦;

(5)此案的舉報人是村,導致此案查處的真正原因是村在承包費官司沒打贏后(見法院裁定),隨即以整人的方式將武舉報給土地局,而事實上,該地塊的房屋建設是經村、隊同意的,但年當公司法人武收房租時,村已與該地塊部分單位簽訂了租賃公司,收取房屋及土地租金,從而形成一個房屋或一塊土地有兩個租賃合同的局面,而且,村與公司爭收租金;

(6)該地塊余平方米房屋只出租了房屋,而空閑地塊才出租了部分土地,市土地局將出租房屋的行為,按出租土地處理,顯然行政處罰行為不能成立。

4.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就公司來說,使用的土地在其前身機械廠時大部分為閑置土地,荒廢多年,就連集體租金都沒法上交,公司盤活土地資產,合理利用,這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锻恋毓芾矸ā返?條規(guī)定:“國有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擴、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惫竞侠砝猛恋?,充分利用閑置土地既是土地使用者的一種權利,又是一種義務,如果我們刻意去追求一種看似合法赦質不利于企業(yè)和社會發(fā)展的形式,這有悖法律立法精神。市土地管理局[ xx ]號文件決定讓公司在日內自行拆除平方米的房屋,在第二項中又規(guī)定“如該片土地繼續(xù)出租,聯(lián)營建廠,其土地使用權必須先轉權,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這說明該片土地是允許進行工業(yè)或建設使用的,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也批準為建設用地。市土地局不讓其補辦有關手續(xù)而必須先拆除后辦手續(xù)再蓋房子是沒有合理性的。自治區(qū)黨委、政府貫徹中共中央11號文件的《通知》第四點第二段中明確規(guī)定:“對于建設項目確需占用的土地,必須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后,按有關規(guī)定補辦用地手續(xù)”,而并非要求一律拆除。

綜上所述,綜觀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所涉及的法律,市土地管理局[ xx]號文件處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處理明顯不當,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第1、2、5、點的規(guī)定,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撤銷或予以變更市土地管理局[ xx ]號文件,以維護國家、集體、企業(yè)乃至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武某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4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1、依法確認現(xiàn)爭議土地屬原xx地區(qū)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關于xx縣xxx村與吉水縣xx村爭執(zhí)xx嶺山林的裁決》劃分山林權屬范圍之外的非林地。

2、依法將現(xiàn)爭議土地確認為申請人所有。

事實和理由

由于國家重點工程xx水利樞紐建設項目征占用土地,被申請人xx縣福民鄉(xiāng)xxx村見利忘義,在xx縣政府又一次非法操縱下,趁機挑起與申請人相鄰贛江塔下至滑泥坑土地爭議(本不存在糾紛)。

現(xiàn)爭議的土地位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縣福民鄉(xiāng)xxx村曾經爭議"xx嶺"山場西側,毗鄰贛江,呈條帶狀。東以申請人住歧村走xx路為界,南寶塔南側原爭議山林裁決界下的土地為界,西以河為界,北"xx嶺"涼亭西面河邊土地至滑泥坑東、北(涼亭右邊)面兩坑坑心底田為界(具體見附圖) 。爭議的土地應屬非林地,并為申請人所有,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由于原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文件錯誤裁決,使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xx嶺"山林與現(xiàn)爭議的土地割裂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曾發(fā)生"xx嶺"山林權屬糾紛,原xx地區(qū)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錯誤劃歸被申請人所有的"xx嶺"山林,自清朝以來至20xx年行署裁決前,一直為申請人所有和經營管理,

申請人族譜《雙亭記》有解放前申請人與xx山地權屬分界地的詳細記載,其分界就是山林爭議時被xx搗毀的涼亭界碑山場。解放后土地改革,現(xiàn)爭議的土地與錯誤裁決給被申請人的"xx嶺"山林,除部分旱地申請人登載了土地證外

其權屬歸一整體登載在申請人持有的0225號土地證"后背山","后背山"四址業(yè)已將現(xiàn)爭議土地旱地包含在內。由于xx縣政府幕后非法操縱其鳳凰山林場、原福民鄉(xiāng)方家大隊盆形得村,以林場為經濟后盾,

以盆形得村移花接木所謂證據,挑起被申請人出面爭執(zhí)權屬原本屬于申請人所有的"xx嶺"山林。原地區(qū)山糾調處工作組以不當認定的事實理由,對被申請人所持證據全部采信(且包括盆形得村的所謂"海螺形"土地證,其真?zhèn)螘翰徽?,

而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全盤否定,尤其是對申請人提供的最有力證據第0225號土地證未予采信,對該證所登載的四址范圍作出了自相矛盾的錯誤認定,

單方采信了被申請人與盆形得村證據(原裁決只列了被申請人xxx,而未將第三人盆形得村列入),錯將"xx嶺"山林權屬全部劃為被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將保留再次向省、市兩級政府申訴糾錯權利),

以致將本為一個整體"xx嶺"山林與現(xiàn)爭議土地割裂,所幸原辦案人員還存一些良知,未敢將申請人立業(yè)以來一直經管的現(xiàn)爭議土地當作林地劃給被申請人。

二、現(xiàn)爭議土地屬不在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的非林地

??現(xiàn)爭議土地不在(20xx)50號《裁決》山林權屬范圍

20xx年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發(fā)生"xx嶺"山林權屬糾紛,經原xx地區(qū)行政公署組織山糾調處工作組調查協(xié)商,雙方未能就調解解決"xx嶺"山林權屬達成一致。20xx年3月25日原xx地區(qū)行政公署根據該工作組提交的《關于xx縣xx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xx嶺山林的調處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作出了《關于xx縣xx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xx嶺山林的裁決》(吉行發(fā)(20xx)50號,以下簡稱《裁決》),該裁決書內容只涉及到爭議的xx嶺林地,并未涉及xx嶺山腳西側的水田、旱地、果園權屬,因此,現(xiàn)爭議土地不在該《裁決》劃定山林權屬范圍。該事實有三點理由支持,第

一、該《裁決》權屬劃分文字表述未涉及水田、旱地、果園等土地權屬劃分;

第二、該《裁決》沒有附權屬劃分地形圖或示意圖作相關附(佐)證;

第三、原xx地區(qū)行署調處山林糾紛辦公室20xx年6月14日印發(fā)《關于xx縣xx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xx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第4點"xx嶺塔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土,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有,現(xiàn)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從其內容所載地物標下的土地清楚表明,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未涉及現(xiàn)爭議土地的權屬劃分,相反,該《補充通知》第4點表述,強力佐證了現(xiàn)爭議土地性質為"水田和旱土"。

??現(xiàn)爭議土地為非林地

1、經查驗市山調辦歸檔保存的《裁決》案宗,所依據的被申請人xx縣xxx村土地證字第403號、盆形得村第404號兩份土地證抄件(其真?zhèn)渭爱敃r裁決時對該兩份證的.采信與認定是否正確暫不論),其中第403號土地證山名為xx嶺,其所載西向界址"靠荒田",第404號土地證山名為海螺形,其所載西向界址也是"靠荒田",根據對裁決爭議山場的勘界,其西址靠向的"荒田"正是現(xiàn)爭議的土地,有力地證實了被申請人xxx、盆形得村土地證載西界"靠荒田"而非"靠河",這更清楚表明現(xiàn)爭議地為非林地無疑。如果現(xiàn)爭議的土地屬于林地,那么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更是錯誤裁決,如果是錯誤裁決,依照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通過法律程序重新糾正錯誤。

2、查核江西省測繪局20xx年4月調繪的比例尺為1:1萬(注意:是測修在前、調繪制圖在后),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形圖,現(xiàn)爭議的土地在該地形圖上準確無誤地標明了地物標為申請人住歧果園,其標注的地物標既有果園房屋,還標注有"梨"、"磚(窯)"字樣,地類界也非常明顯。此圖所示可以佐證申請人住歧村經營果園(旱地)和建有房屋之事實。

三、現(xiàn)爭議的土地應為申請人所有

??申請人所持土地權屬依據

1、原《裁決》歸檔的申請人第0225號土地證四址范圍將塔下至滑泥坑贛江邊旱地包含,由于原《裁決》未予認定該證據,使該權屬證現(xiàn)處尷尬境地,不能保護申請人對現(xiàn)爭議土地合法權益,敬請明察,僅限本案的土地爭議而不涉原山林爭議采信該證。

2、申請人塔下旱地擁有《江西省吉水縣土地房產所有證》(字第0126、0216號),證實爭議地的權屬為申請人所有。

3、原xx地區(qū)山糾辦《關于xx縣xxx村與吉水縣住歧村爭執(zhí)xx嶺山林裁決后的補充通知》(吉地山糾辦(20xx)12號)文件第4點規(guī)定:"xx嶺下和滑泥坑以及涼亭右邊的水田和旱地,登了土地證的,誰登歸誰所有,現(xiàn)在誰耕種,應歸誰管理,不得爭議。"該條充分說明爭議地的地類為"水田和旱地",并且當時未就爭議地進行調處,而爭議地申請人已頒了土地證又進行了長期經營管理,也就是說,當時《裁決》未將"水田、旱地"當作山林裁決,因而認定了現(xiàn)爭議地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4、20xx年《吉水縣人民政府和xx縣人民政府聯(lián)合勘定的行政區(qū)域界線》地形圖[圖幅號:蔣沙g-50-15-(27)]地物標顯示該爭議地屬種有果樹旱土,并且在爭議地房屋(住歧村上世紀70年代建)地物標處注明"住岐果園"四字,說明省測繪局測繪人員在20xx年之前就已實地勘察了解到該塊旱地栽有果樹,且果樹為申請人栽種經營,可書證圖紙充分佐證了爭議土地為申請人住歧村所有。

??申請人對爭議土地經營管理的事實依據

土地改革時期,該土地以旱土荒田為主,由申請人所有管業(yè),涼亭的東面滑(挖)泥坑、及北面(涼亭右邊)水田,也一直由申請人耕種管業(yè)。20xx年建集體林場,在現(xiàn)爭議的土地大部分旱地栽種了柑橘和梨樹,并建有林場管護房屋。農業(yè)生產責任制后,申請人先后將滑(挖)泥坑范圍的水田、塔下至涼亭的旱地、果園承包給本村人和外地人經營管理,承包人還在滑泥坑先后搭有兩處茅棚(地形圖標有此地物標),其中還發(fā)生承包人(為劉江保)在茅棚死亡事實存在。20xx年由于果園經營管理不善以致果樹衰敗,申請人將爭議的土地承包給本村陳樹華退耕造濕地松至今(但滑泥坑口所栽樹苗還遭被申請人拔除過),現(xiàn)所造濕地松林長勢良好。主要經管事實有:

1、20xx年申請人村民曹漢斌在滑泥坑開墾耕作。

2、20xx年水田鄉(xiāng)沙上村村民郭菊芳在塔下、xx嶺耕作水旱地,并建有茅棚在xx嶺滑泥坑。

3、20xx年至20xx年我縣農民劉江保、劉毛女父女來塔下、xx嶺滑泥坑耕作,還建了茅棚。耕作地點為現(xiàn)被申請人xxx村制造種晚稻假象處,之后申請人村民陳江仔耕作至20xx年才荒蕪。

4、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五小組在xx嶺涼亭山腳下靠江邊建有磚廠(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且原地區(qū)山糾辦《補充通知》第5點已明確)。

5、20xx年申請人住歧村四小組在塔下建有磚窯,由浙江人屠新生承包燒窯(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6、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旱地收歸集體栽果樹,磚窯租金也收歸村委會收取(收款憑單和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7、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忠元、陳丁根、陳吝老、陳秋仔承包果樹園。

8、20xx年我縣八都村民黃九仔耕作水田,每年交租谷300斤。

9、20xx年至20xx年浙江屠新生、元茂虎承包果樹園旱地(收款存根可證實該事實)。

10、20xx年至20xx年申請人村民陳將仔、陳真根承包滑泥坑水田(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11、20xx年至20xx年我縣水田鄉(xiāng)西流村村名黃火根承包塔下水旱地及果樹。

12、20xx年至20xx年住歧村村委會派村民陳青根到塔下房子居住,管理并承包塔下、xx嶺、滑泥坑水田、旱地。承包期間,陳青根在房子西邊開挖了魚塘,并在魚塘養(yǎng)魚、養(yǎng)鴨。

13、20xx年住歧村委會把塔下、xx嶺、滑泥坑承包給陳樹華造林(合同可證實該事實)。

綜上所述,根據原xx行署吉行發(fā)(20xx)50號《裁決》及所附根據和吉地山糾辦[20xx]12號《補充通知》的內容表述,結合申請人權屬證據及經營事實依據,依照國土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20xx]國土[籍]字第26號)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以及第二十條第一款"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xx縣福民鄉(xiāng)xxx村無端挑起的土地爭議是既無道理又無法律依據的,敬請xx市人民政府依法將現(xiàn)爭議土地裁決為申請人所有。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簽名:

日期:年月日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5

申請人:

莫_杰,六十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團,五十八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群,五十五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莫_維,四十七歲,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村民

被申請人:_ _村_ _屯第六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莫_和,64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長

潘_送,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潘_永,五十五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莫_善,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潘_秀,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_興,六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莫_英,七十歲,長塘村長塘屯第六村民小組群眾代表,村民

申請人請求事項:請求上級政府將

定歸申請人所有。 _ _六隊借用的土地使用權確

事由:20__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_群未曾得到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將原_ _六隊的曬谷坪鏟成平地,在施工過程中與_ _屯六隊群眾因土地權屬問題產生糾紛。雙方都未能就權屬糾紛問題達成協(xié)議,雙方為此請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解決。

經查:該爭議土地在_ _屯村邊,落實生產責任制前是_ _屯第六生產隊的曬谷坪。在此之前該地中間有一部分由莫x_(申請人莫x_之父)在解放前開墾了這塊土地作菜園,具體面積不詳,當時四周圍有樟樹、荊棘等,外圍至水田邊還有荒地和糞坑,該地在土改時仍舊劃分給莫顯福耕種,當時并未頒發(fā)有土地所有證給莫x_,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之初,社員們將原來土解時分得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交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員自由耕種,期間,x_ x_六生產隊將原莫x福_種的這塊土地和四周的樟樹、荊棘清除以及填平旁邊的一些糞坑、荒地等整出一塊坪地的用來修建了生產隊的曬谷坪。申請人稱當時生產隊長因隊里沒有曬谷坪以集體的名義向父親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的頒布實施期間,生產隊的.生產活動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書面證據材料,所以,申請人請求事項缺少證據依據,申請人提出的爭議土地四際界限也只能是一個模糊的界線。1981年國家實施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后,x _x六_將谷坪按人口分給生產隊群眾曬谷,莫

_福家也分得一份。當時莫_

福也曾提出過要求要回該祖宗地,生產隊通過社員大會集體討論,后來一致通過將谷坪邊南邊原生產隊的三間倉庫的地皮劃分給莫

調換,留下谷坪給群眾曬谷子,后莫

給莫__福作福家人已將調換來的倉庫地轉_龍,后莫_龍又將該地轉給妹夫朱_斌建房?,F(xiàn)申請人稱該整

_福借用的,現(xiàn)申請人塊地原是生產隊因沒有集體曬谷坪而向父親莫

要求要收回原屬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綜合以上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于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員到長塘屯對群眾的調查了解,可以認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請人之父親莫

認為莫_福確實在該爭議土地上開墾了一塊菜地。土地改革時確_福的原耕土地繼續(xù)由莫_福耕種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產時確定為莫_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實行小隊核算時,生產隊向莫_福借了該自留地修建了生產隊谷坪雖沒有文字證據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認的歷史事實,但在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生產隊考慮到群眾需要谷坪曬谷而用谷坪邊的倉庫地與莫_福調換了谷坪中間的祖宗地,作為社員,莫顯福也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長塘屯第六生產隊已不存在侵占莫顯福土地的行為。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fā)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

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按照我們國家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依據以上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府對莫_杰等四兄弟與_ _屯第六生產隊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依據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所有權形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農村各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所有權應屬于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所有。

2、在19__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隊核算后,生產隊將原來分給農民的土地、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收歸集體所有并由生產隊統(tǒng)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農民自由耕種,對于長塘第六生產隊后來借用莫_福的自留地修建生產隊曬谷坪之事,生產隊于1981年落實生產責任制時已用倉庫地來與莫_福調換,且莫_福作為生產隊社員,也

_分得了相應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產資料,所以生產隊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為。

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

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本府確定:該爭議土地繼續(xù)由長塘屯第六生產隊集體管理使用;申請人認為該地是國有土地、祖宗地沒有法律依據,本府不予支持。

4、莫寬杰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施工建房等屬違法行為,應停止一切施工、將土地交還集體。所造成一切損失由莫

弟自行承擔。

5、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_ _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30日內直接向_ _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本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_ _鎮(zhèn)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6

申請人:××省××市××制藥廠

地址:××省××市××路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申請人因引入外資擴大生產規(guī)模,進行基礎建設,現(xiàn)依法申請生產用地8000平方米。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是國家“××”計劃重點建設項目,經過十多年的發(fā)展壯大,現(xiàn)已發(fā)展成為以制藥為主,養(yǎng)殖、種殖、貿易為輔的大型企業(yè)集團,成為我國制藥行業(yè)的'排頭兵。為進一步擴大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本廠于 年與 ××制藥公司共同出貴,擬建一條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藥品生產線,約需建廠房6座,科研樓一座,外籍科學家公寓一座,共占地約 平方米。而目前我廠現(xiàn)有空地僅 平方米,遠遠不能滿足進一步擴大生產的需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現(xiàn)根據《××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向××市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門提出如下用地申請:申請用地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位置在本市之內,最好能與本廠舊址毗鄰。

以上申請,敬請批復。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市××制藥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7

申請人:黃治平,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490713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7號。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人:黃克凡,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550118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街鎮(zhèn)東一路2號。聯(lián)系電話:

被申請人:黃相志,男,身份證號碼:442523197006101134,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被申請人:黃相漢,男,身份證號碼:44162419751129111x,住廣東省和平縣大壩鎮(zhèn)水背村委會橫塘村9號。

行政處理請求:

將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所有權確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共同所有。

事實和理由:

坐落于黃沙鄉(xiāng)跌鬼山東至黃沙鄉(xiāng) 、南至黃鏡犬山、西至山腳、北至葉甫山處山林土地,面積為333.5平方米,該山林地本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財產繼承下來,但上述爭議山林地并未具體劃分權屬,實為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被申請人祖父黃錦標共同所有。xxx年和平縣人民政府組織進行土地所有權登記時,由于申請人父親黃志偉及母親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請人叔父黃錦標家人作為代表家族進行登記所有權人,當時由于只向和平縣人民政府申報黃恒星(黃錦標之子,申請人堂兄,被申請人父親)作為權屬登記,導致和平縣人民政府遺漏申請人父親黃志偉所有權人身份,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錯誤確權為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來,申請人一直不清楚和平縣人民政府已將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頒發(fā)給被申請人父親黃恒星,而認為是兩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共同作業(yè)。直至近年來,被申請人宣稱,上述爭議山林地為其一家所有,不準申請人進行任何形式勞作經營活動,雙方產生糾紛。

綜上,申請人認為,上述山林地本為父親黃志偉及叔父黃錦標從祖父黃延鑒手中繼承,本應兩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進行四固定時沒有詳盡調查,遺漏被申請人父親黃志偉作為共同所有權人的身份,錯誤頒發(fā)上述爭議山林地權屬證書,導致產現(xiàn)時的糾紛。

因此,為了保障申請人的財產合法權益,盡快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特申請對上述爭議山林地進行產權確認。

此 致

和平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

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請書副本 份;

2.證據目錄清單 份及相關證據 份。

土地合證申請書篇8

申請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確認位于霍家村一組界內兩條荒溝的所有權為一組村民所有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情況

松洲區(qū)夏家鄉(xiāng)霍家村委會共有142戶、740多口人。全村有五個村民小組,每個小組各有自己的名稱:一組霍家(村委會所在地)二組前水泉、三組后水泉、四組敖包溝、五組房身溝。各小組之間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遠的距離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個小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邊界(詳見地圖)

爭議的土地位于一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溝,叫前洞溝,又名二道溝。多少年來,一組村民一直在這條溝的兩側耕種、勞作(有兩塊地是二組村民與一組村民互換形成)再往南便是雞冠山,屬于另一村的邊界,西北東,均屬一組土地。與其它組均不搭邊,歷史上屬于一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組村民經營管理。

春天,為防止水土流失,一組進行了治理,用推土鏟將土坎推平,形成大壩,并在南側斜坡挖了魚鱗坑(見光盤)

在李永任一組組長期間組織一組村民投入義務工在該荒溝內栽植了樹木。當年發(fā)生火災,部分樹木被燒毀。又組織一組村民進行了補種,大約有楊樹150余棵,現(xiàn)該樹木仍在。(一組村民李永、趙強證實)在溝內有一組村民趙強的承包地合同書。

________年____月末,一組村民準備進一步治理該溝和山坡時,遭到村支書吳富的阻攔,說已發(fā)包給鄉(xiāng)干部李某了。直到這時一組村民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書記與其理論,書記說霍家村委會就是我說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實

原來早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村委會就將這條荒溝以6000元的價格發(fā)包給了鄉(xiāng)干部王清,承包期限為________年,用以償還村委會的外債。

爭議的第二塊地是位于一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間的一條荒溝,該溝長約2.75公里,寬窄不一。這條溝將一組40戶村民隔為南北兩部分,此溝是一組村民出入的必經之地。在這條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給了劉枝(王清之妻)________年,承包費21000元。

兩份合同,村委會均未征得一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對外發(fā)包。不但侵害了一組村民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而且也剝奪了一組村民的優(yōu)先承包權。

上述事實有書證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________年土地勘查時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村民承包地合同書及本村其它組證人三組、四組組長李祥、鄭海、本組當時的負責人王永的證言證實,與書證相互印證。

事實證明:該爭議的兩條荒溝屬一組村民所有,村委會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擅自發(fā)包,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三主要理由

1、從兩條荒溝的歷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時期,該荒溝就屬一組村民所有,由一組(一隊)經營、管理,溝的上下沿均為一組的土地直到現(xiàn)在也未改變(有證人李彥、李祥、董瑞清、鄭海證實)

2、從兩條荒溝的歷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這兩條溝很窄,也不象現(xiàn)在這么深,是從山體往下形成的一條小溝,溝的上下沿均是一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來,隨著植被破壞的加劇,水土流失逾發(fā)嚴重,現(xiàn)在這兩條溝,溝體深10—15米、最寬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這么寬、這么深的溝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歷年來洪水塌幫,一組村民的承包地逐漸減少,而溝卻不斷加寬。于是一組村民想出了一個辦法:在溝內攔截大壩,使溝內的土地淤積,覆蓋沙層后,再種植樹林或莊稼。(有一組村民霍強和現(xiàn)場照片證實)

顯而易見,這兩條溝是以犧牲一組村民的承包地為代價而形成的。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土地是不動產,不能因為地形、地貌的改變,而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

3、從兩條荒溝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條溝(前洞溝)位于一組村南,距離雞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邊界還差六、七里路,溝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為一組的耕地或退耕還林地,與其它組的土地不搭邊,沒有任何權屬爭議。

第二條荒溝橫穿一組村子中間,南側、北側均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溝向西延伸處溝的兩岸,均為一組的土地,溝內有一組村民攔截的大壩(有一組村民霍富的合同書及光盤證實)這條溝是一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經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勞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兩條荒溝內均有一組村民攔截大壩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書為證。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內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寬窄不一的深溝,難道這條溝就成了乙村的了嗎村委會主張為其所有,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有以下幾個:一為國家所有,二為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又分為鄉(xiāng)農民集體所有、村集體所有、小組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另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二款規(guī)定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發(fā)包。還有我國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都對發(fā)包的主體進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會的名義發(fā)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變村內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被申請人在行使職權時,無視一組村民利益,無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guī)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發(fā)包,非法獲取不當利益。其行為嚴重地侵害了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

綜上,懇請行政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將爭議的兩條荒溝確認為一組村民所有。

申請人:

申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