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7篇

時間:2024-02-29 作者:Brave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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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7篇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1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xiāng)縣夏館鎮(zhèn)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xiāng)縣城關鎮(zhèn)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xiàn)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xiàn)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p>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xié)議一份:“股份協(xié)議,今收到周曉申現(xiàn)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p>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fā)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xù)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xié)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xù)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fā)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xù)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原有才,男,漢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河南省武陟縣人,住河南省武陟縣西陶鄉(xiāng)古城村,身份證編號:410823531007861。委托代理人×××,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二審上訴人)深圳市羅湖區(qū)清水河倉庫區(qū)五號路喜上喜加工大樓。法定代理人王守禮,總經理。第三人: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住所地:河南省中牟縣解放路98號。法定代表人王運動,廠長。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原有才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因與深圳市喜上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債權轉讓糾紛一案深圳市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日作出的(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于20xx年2月8日作出的(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深圳中院)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現(xiàn)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事項如下:向貴院申請再審事項如下一、請求撤銷深圳中院(20xx)深中法民一終字第20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請求判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清償債務人民幣963585元;三、請求判令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應當再審。深圳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第三人河南省食品公司中牟肉類聯(lián)合加工廠自1995年開始向被申請人供應凍肉及副食品,至1998年雙方中斷貿易。1999年4月2日,第三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對賬,簽訂了一份《對賬確認書》,內容為“經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賬,被申請人欠第三人貨款人民幣1,424,906.64元,另外,第三人賬上反映,被申請人已付款項人民幣823,100元,有待提出證據后進一步確認”。雙方對賬后,第三人于20xx年3月期間,派人向被申請人追索上述債務未果,之后第三人于20xx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申請人清償所欠貨款。該案經開庭審理后,第三人向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獲得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準許,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27日制作了(20xx)深羅法民二初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書。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3

申請人:元現(xiàn)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漢族,林州市原康鎮(zhèn)三宗廟村東崗自然村人,農民,住本村。

申請人因故意傷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安刑終字第28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xiàn)依法提起再審申請,具體申請事項及申請理由如下:

申請事項: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公開、公正地再次進行審理,改判申請人元現(xiàn)中無罪。

申請理由:

一、關于本案產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贍養(yǎng)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謂的受害人任趙云與被告人元現(xiàn)中之母任受蘇系姐弟關系。其中任趙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趙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誰在村內傳言任趙云不是父母親生,任趙云因此性情大變。1980年左右,任趙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僅8歲時)到任趙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趙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慘無人道的丟到自家院內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發(fā)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在任趙云的母親趙黑妞的壓制下,一家人才忍氣吞聲,沒有報案。從此任趙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橫行,無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為老人任海兵的贍養(yǎng)和房產問題,家庭戰(zhàn)火再次爆燃。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為擺脫贍養(yǎng)老人的責任和霸占老人的房產,與父親任海兵進行了長達三年的訴訟。由于在訴訟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親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記恨于心。仇怨為此加深。

3、之后,無論兄弟姐妹誰家贍養(yǎng)老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與誰家結仇吵鬧,導致同住本村的幾個弟兄誰也不敢去照顧老人的生活。無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愛蘇家中,由任愛蘇來照顧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將仇怨目標轉向了任愛蘇、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罵槐上門大鬧,其間作為外甥的元現(xiàn)中也曾因為姥爺?shù)纳顔栴}與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爭吵過。這所有的一切就為本案的產生埋下了一根一觸即燃的導火線。元現(xiàn)中也就因此成為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體對象。

注:在20xx年的一次執(zhí)行中,元云芹就曾當著林州市法院執(zhí)行人員的面放話:元伏金只要幫著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讓他們住進監(jiān)獄,就不再誣賴元伏金一家。這就說明,本案的產生,純粹就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誣賴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結果,元現(xiàn)中作為元伏金的獨子在其中是首當其沖。

二、關于本案兩起打架事件的事實

1、關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實。本事件的真實情況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截然不同。事實上是那天下午6時許,元現(xiàn)中帶著父親元伏金去原康,路過栗園嶺時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邊談話。不久,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騎著三輪車路過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輪車將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車上的元現(xiàn)中別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遠處停好后,接著便是破口大罵。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帶的镢頭將元現(xiàn)中砸翻在地。在隨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趙云的揪打過程中,元云芹逃離了現(xiàn)場。隨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報了警。緊接著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趕到現(xiàn)場制止了此事,并將任趙云和元現(xiàn)中二人抬到了車上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后元現(xiàn)中的傷情經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談及任何傷情。但是原審法院卻置上述真實事實于不顧,偏聽偏信,武斷認定元現(xiàn)中將元云芹夫妻打傷,此顯然不當。

首先,元現(xiàn)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現(xiàn)場?為什么要在現(xiàn)場?此事實不清,難道元現(xiàn)中等人有先見之明,能夠預見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過此地?這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

其次,僅從元云芹、任趙云的陳述及任富紅、李文增的證言來看,元云芹、任趙云夫妻在整個事件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挨打的局面,根本沒有時間

也沒有機會還手反擊。那么,元現(xiàn)中是如何翻倒在現(xiàn)場的呢?又如何會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呢?難道是元現(xiàn)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據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來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輪車停在元現(xiàn)中所用的摩托車正前方,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翻倒在地。這一場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點基本常識的都會清楚是三輪車攔住了摩托車,并把摩托車別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實,原審法院卻為何認定是元現(xiàn)中等人攔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該現(xiàn)場照片沒有隨卷遞送?還是原審法院對此照片故意視若未見?還是原審法官的知識太過深奧,其思維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證人任富紅雖然曾經證明“看到三、四個人在路邊打任趙云?!钡聦嵣?,任富云當時并沒有路過現(xiàn)場,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況,甚至連元云芹是誰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趙云再三唆使誘導下才到案作證的。其后,任富紅多次到原審法院反映其作證的真實情況,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經不真實的證言,但原審法院卻不予理睬。迫于無奈,為了澄清事實,任富紅又專門寫了一份材料證明當時自己作證的真實情況反映遞交原審法院,但原審法官仍然漠然視之,拒不理睬(附證據一)。原審法院法官的這一態(tài)度,明顯是在漠視案情,蔑視法律,有點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味道。

最后,關于證人李文增的證言,這明顯是個人假證、偽證。

1、證人李文增與任趙云、元云芹、元現(xiàn)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識,之前也從未有過任何往來,他們所居住的村莊也都是相距較遠。

2、事情發(fā)生的時間是20xx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證的時間至少也應該是在20xx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無人證實李文增曾路過現(xiàn)場。

4、李文增何許人也,卷宗中無法明示。

5、據李文增陳述,他是偶然路過。

那么,無論是元云芹夫妻,還是原康派出所,還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當時現(xiàn)場曾經有一個偶然路過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機關在調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審理而挺身作證呢?在當時的情況下,他知道案件雙方當事人嗎?李文增作證究間是被傳作證呢?還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當事人拉來作證呢?這些問題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實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確定,李文增在沒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況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經過,他也不會也沒有機會去作證的。這是事實。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當時真的受傷,并經法醫(yī)學鑒定為輕傷,原康派出所當時接警后為何就不立案偵查?而是直到20xx年2月3日案件發(fā)生后,才予一并偵查?2、這次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如何能夠當然證明元云芹的眼傷是在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這一法醫(yī)學鑒定的時間與事件的發(fā)生時間中間尚有幾個月的時間呢。3、原審判決書中十分明確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現(xiàn)中也曾受傷,被醫(yī)院診斷為腦震蕩,頭皮下血腫,雙手軟組織損傷,并致害人也十分確定,但為何在處理時卻對此只字不提?難道法律規(guī)定打傷元現(xiàn)中的侵害人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嗎?這樣的情況,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傾斜了吧。

總之,就本起事件來說,原審法院在沒有充分的直接的證據證明元現(xiàn)中打傷了元云芹的情況下,僅憑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就相當然的武斷認定元云芹的眼傷是元現(xiàn)中所致,此顯屬不當。同時在處理本案的同時,未予處理元現(xiàn)中遭受的傷害,未予追究傷害元現(xiàn)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責任,也明顯不妥。

2、關于20xx年2月3日的事件事實存有三處疑點:首先是關于指使的問題,其次就是所謂被害人元云芹的受傷部位,第三就是關于鑒定的問題。原審判決在這三處事實上,認定不妥。

首先關于指使的問題。在這一焦點問題上,本案只有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現(xiàn)中找他們讓他們幫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證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趙云在內都沒有證明是元現(xiàn)中指使讓打架的。僅就宋軍華、宋志華弟兄二人的證言來看,表面上如出一轍,細節(jié)處卻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時,宋志華和宋軍華二人是親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極大。如此證據,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審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據此認定元現(xiàn)中指使打架,明顯不妥。

事實上,20xx年2月3日那天是因為元現(xiàn)中的小女兒剛滿月不久,又正好是剛過大年初一,宋志華、宋軍華弟兄二人到元現(xiàn)中家中玩,鬧著要喝女兒的滿月酒。喝酒期間,提出了任趙云、元云芹夫妻不贍養(yǎng)老人,又不讓其他弟兄贍養(yǎng)老人的情況,宋氏二弟兄聽后有點氣憤,說要見到他們夫妻后笑話笑話他們。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又帶了幾個人來到元現(xiàn)中家中(其中有元現(xiàn)中認識的,也有元現(xiàn)中不認識的),說是要笑話一下任、元夫妻,元現(xiàn)中在阻攔無效的情況下,只有聽其自然。隨后就導致了本案的發(fā)生。如此情況,又怎能說是元現(xiàn)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xx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會選擇這天的,因為按照林州風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關鍵日子。也就是說,從常理上來講,元現(xiàn)中即使想打架,也不會在大年初三這天約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現(xiàn)中在這天約其弟兄打架,明顯不真實、不客觀。

其次,關于元云芹的受傷部位,本案全卷沒有任何證據能夠體現(xiàn)是何人傷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證據包括元云芹的陳述在內只是證明了宋軍華毆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確實沒有傷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橈骨如何受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其實,在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根本就沒有受傷,更不可能骨折。針對此讓我們來看以下幾方面的陳述:

①被害人任趙云陳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發(fā)現(xiàn)身上帶的鑰匙和1000元錢不見了,回到現(xiàn)場后,只找到了鑰匙和打火機,沒有找到錢。”在他的陳述中,沒有只言片語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傷的情況,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傷一事(附證據2)。

②被害人元云芹陳述:“其和丈夫回到家開門時,發(fā)現(xiàn)鑰匙和身上裝的1000地錢不見了,回到現(xiàn)場只找到了鑰匙,沒有找到錢。”作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陳述時同樣也沒有任何言語提及右手腕部位受傷。這樣問題就出現(xiàn)了:打架已經結束那么長時間,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傷,元云芹會真的沒有任何感覺和反應?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經感覺到右手腕部位受傷疼痛,元云芹會真的忍痛不向緊隨其到現(xiàn)場找鑰匙和現(xiàn)金的丈夫任趙云說一聲?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機關報案時,為何對此不作任何陳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傷骨折,難道到那時元云芹仍然沒有任何感覺?難道人的右橈骨遠端骨折真的就不會有疼痛的感覺?簡直不可思議(附證據2)。

③據元云芹的同村人證實:20xx年春節(jié)前后至元現(xiàn)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內期間,雙手腕臂表現(xiàn)自然正常利索,尚能雙手端起沉重的大鐵鍋,沒有發(fā)現(xiàn)其有不正?,F(xiàn)象(附證據3)。

上述事實,陳述及證據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根本就沒有受傷,更沒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直接證明元云芹在20xx年2月3日打架過程中傷及右手橈骨。原審判決對元云芹的右橈骨究竟是否受傷,何時受傷,如何受傷,何人所傷等情況認定事實不清。

第三就是關于本事件的法醫(yī)學鑒定問題:申請人認為該法醫(yī)學鑒定存在嚴重問題。事實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時候就曾因玩耍而受傷缺損,彎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醫(yī)學鑒定檔案中的拍片中顯示的卻是一張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顯的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審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元現(xiàn)中及其辯護人曾多次提到這一情況,并再三強烈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腕橈骨部進行重新鑒定。但原一、二審法院卻均不予理睬。這一情況表明作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視法律賦予訴訟當事人的正當?shù)脑V訟權利這一社會現(xiàn)狀,同時這一不作為的行為也違背了法律關于相關程序的規(guī)定。為此,申請人在此再次要求對元云芹的右手橈骨部位重新進行法醫(yī)學鑒定,并要求在鑒定時有申請人在場。本案一旦重新進行客觀公正、真實的法醫(yī)學鑒定,真相就會大白于天下。

三、關于證據的問題

本案在證據上明顯不足,現(xiàn)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更不能確實證明元現(xiàn)中傷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xiàn)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參與了毆打。

2、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元現(xiàn)中在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傷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沒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是元現(xiàn)中、元伏金等人在20xx年9月22日攔住任趙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當時的現(xiàn)場照片卻能證明當時是任趙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輪車擋住了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的去路,并將元現(xiàn)中的摩托車別倒在路旁。

4、任富紅的證言是受任趙云的唆使誘導所出示的偽證,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見附件1)。

5、李文增的證言不客觀、不真實,實屬偽證。他沒有理由,也沒有機會出現(xiàn)在證人席上。他作為證人出現(xiàn)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現(xiàn)唯一的解釋就是他與元云芹之間存在某種交易,需要相互協(xié)作、配合。如此證言,不僅不能采信,還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本案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20xx年2月3日發(fā)生的事件是元現(xiàn)中指使所致。作為親兄弟的宋志華、宋軍華二人的供述有著明顯的串供跡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時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與其證言印證,而所謂受害人任趙云在陳述中也僅是懷疑。懷疑的陳述是不能作為證據的,這是常識。

6、本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更沒有證據證明元云芹的右手橈骨受傷骨折是在20xx年2月3日的打架過程中所致。

7、本案判決中所依據的兩份法醫(yī)學鑒定不真實、不客觀,不能準確證明案件事實,不能確實證明元云芹的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分別在20xx年9月22日和20xx年2月3日兩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當然證明元云芹兩次所謂的傷情就是元現(xiàn)中所致。

故此,原審判決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證據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相當然地作出了事實認定和有罪判決,此顯屬不當。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明顯不足,審判程序不當,判決結果錯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法律的公公正性和嚴肅性,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請求,請求貴院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公開公正地再次審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請人:元現(xiàn)中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紅的證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一份

3、王愛梅、任保軍、任保云的證言各一份,共三份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4

再審申請人:湖北____x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__,系該公司經理,住所:湖北省__市__路x—__號,聯(lián)系電話:______x。

再審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__)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該案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為了順利得到湖北三國赤壁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國開發(fā)公司,下同)赤壁三國城園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權,不知什么時候開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經我公司許可、授權,擅自偽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義與三國開發(fā)公司簽訂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該工程的施工承包權。三國開發(fā)公司未認真審查,將工程發(fā)包給無任何資質、證件的徐尤好。他們兩者之間什么時候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原審原告什么時候發(fā)生工傷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的一審、二審,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__)赤民初字第420號立案、審理、判決,沒有任何人、任何單位通知或傳喚我公司參與訴訟,完全由徐尤好偽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關手續(xù),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

20__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工作人員來大冶查封、凍結、扣劃我公司賬戶195925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況。20__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偽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國開發(fā)公司的工作人員舉報,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實上,我公司與三國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三國赤壁城項目無任何關系,原審原告張大志并未與我公司形成勞動關系。20__年10月13日,張大志下午下班受傷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

我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且系偽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現(xiàn)在,我公司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赤壁市人民法院(20__)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完全錯誤,應當依法予以撤銷、進行再審。

為此,我公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貴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撤銷(20__)赤民初字第420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決定再審,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5

申請人:曾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qū)xx鎮(zhèn)xxx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xx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xx”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xx與駕駛員陳xx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xx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xx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xx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xx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xx的財產利益。

陳xx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xx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6

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xx)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xx)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x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據申請再審人x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4年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文篇7

申請人:,男,19_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現(xiàn)住_,聯(lián)系電話_,郵政編碼_

被申請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_,職務:省長,住所地_,聯(lián)系電話,郵政編碼

行政訴訟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

再審請求:

一、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行終286號;

二、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01行初字第105號;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01行初字第105號,于20__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于20__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政快遞形式送達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行終286號》。申請人對該行政裁定不服,現(xiàn)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予依法受理與審查。

申請人認為,根據本案證據與事實,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本案原審法庭調查證據與事實,原審人民法院將申請人起訴原審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錯誤認定為起訴“征收土地決定”具體行政行為,并由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書中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與適用法律錯誤均予以明確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撤銷或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維持原審人民法院的錯誤行政裁定。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一)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開庭審理案件。

原審人民法院以申請人的行政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即原審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未作實體審查。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書中卻對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及相關證據進行了實體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八十六規(guī)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開庭審理本案。然而,申請人從遞交上訴狀至收到二審行政裁定書,從始至終未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任何法律文書(包括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或詢問傳票)。顯而易見,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未經法庭調查與證據質證的證據或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行政裁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二)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

申請人于20__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行政上訴狀,而申請人至20__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郵寄形式送達的行政裁定書。二審期間長達八個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嚴重超期結案,其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

鑒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存在適用法律錯誤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三)、(四)、(五)項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__]8號)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本案并依法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行終286號;依法撤銷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__)鄂01行初字第105號;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本案。以上再審申請與訴求請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與審查并予支持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魏崇敏

20__年8月7日